张三与李四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
张三、李四于2020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张三、李四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A区某小区201号为张三、李四共同财产。新购B区某小区房屋也为张三、李四共同所有。
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张三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张三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双方前后签订《协议书》与《说明》,结合A区房屋出售、B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故法院最终认定A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B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01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一般而言,“假离婚”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情形有以下2种:
1、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假离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02
假离婚买房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要知道,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双方即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也不再负有夫妻义务。
除此之外,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将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夫妻财产。
其次,离婚后购买房屋的问题,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需要由男女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如无证据证明,法律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