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谈恋爱时花47万给对方买车,订婚后退婚,赠与对方的汽车能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23-02-21 14:14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双方于2021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其间,林女士在山东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一辆某品牌汽车,落地价格为48万元,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该汽车。
7月底,双方确定好订婚事宜,约定岳先生给付林女士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8月中旬,岳先生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为其购入上述某品牌汽车,紧接着双方办理了订婚宴。
可是好景不长,双方矛盾不断,最终决定退婚,林女士随即将10万元彩礼退还给岳先生。岳先生认为47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但林女士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并非彩礼,不应退回。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岳先生便将林女士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7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岳先生花费47万元为林女士购入某品牌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二是岳先生主张退回47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赠与物应当返还
经查明,林女士在本案开庭前已将上述某品牌汽车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约定,岳先生向林女士转账的47万元,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成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考虑到案涉汽车是经双方合意后购买,岳先生出资的47万元已经转化为汽车。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
综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岳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恋爱期间特别是订婚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